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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审查制度是一种

小鱼 发布时间:2023-06-21 22:59:28

合宪性审查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它是一种宪法监督。合宪性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合宪性审查制度是一种

合宪性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从理论上说,合宪性审查制度是与具有根本法意义的宪法同时产生的,但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形成要晚于宪法的出现。

 

合宪性控制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合宪性解释和违宪审查。这两种途径存在共同之处,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二者都以尊重宪法的基本法地位为前提,以明确宪法规则和宪法价值的至高无上地位为前提。另一方面,二者都以实现法律体系一致性为目的。无论是合宪性解释还是违宪审查,都是为了贯彻宪法的规则和价值取向,从而使得部门法的规则与宪法规则保持一致。正是因为两者之间存在相似性,有人会误以为,合宪性解释就是进行违宪审查。事实上,合宪性解释与违宪审查存在明显的区别,表现在:

1.对象不同:合宪性解释适用的对象是法律条文的可能解释结论。合宪性解释是通过解释来协调部门法与宪法冲突的活动。而在违宪审查中,其适用的对象是法律中的特定条文,甚至是整部法律。当然,这两者之间也有可能相互转化。例如,德国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主张所适用的法律违宪,法官就会中止案件审理,报送联邦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审查完毕以后继续进行审理。而在我国,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性的违宪审查制度,所以不会发生与德国类似的两者间转化问题。

2.目的不同:在违宪审查时,通过该审查要确定特定的法律条文无效,甚至整部法律无效。它的重要功能是阻止特定法律条文或者特定法律的适用。在合宪性解释中,只能排除违反宪法的解释可能,并不会导致该法律条文的无效。合宪性解释只是检验某个法律解释的结论是否可以被采用,在存在多个解释的可能时,进行合宪性的控制,而并非要宣告法律本身的无效。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法官在具体个案中审查法律违宪的权力,所以,法官进行合宪性解释的同时,无法进行违宪审查。

3.主体不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违宪审查仍然属于全国人大的权限。而合宪性解释是所有法院都可以进行的活动。即使是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法官首先要考虑该规定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因此,法官没有权力作违宪宣告,而只能提交相关立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如果需要进行违宪审查,应当启动违宪审查程序,不能直接宣告某个条款违反宪法而无效。如果法官直接进行违宪审查,就构成越权。

4.程序不同:违宪审查的程序比较严格,通常各国都对其设置了专门的程序。例如,有些国家规定,只有在诉讼程序中才能提起违宪审查;而有些国家规定,即便在诉讼程序之外,也可以独立地提起违宪审查。在我国,违宪审查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而且只能向全国人大提起违宪审查的请求,法院不享有违宪审查的权力。而合宪性解释并不要求严格的程序,法官适用法律时就自然拥有进行合宪性解释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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